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添加時間 2014-08-14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即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由于漢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體,而同一個字的各種字體外觀有時會相差很遠,比如漢字的簡體和繁體,英文字母的大小寫等,因此要求注冊什么字體就使用什么字體。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改變,如將黑體改成楷體,這種變化細微的改動,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
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可能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甚至是冒充注冊商標。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改變后的外觀形象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如果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同,也可能給商標的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準,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
其次,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經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或者跨類別使用,都不應當加注冊標記,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如果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第三,正確使用注冊標記:“注冊商標”、“注”或“R”只能使用在經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上。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后,如果只是見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還不能使用上述標志,必須從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并刊登注冊商標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說明商標注冊標記是注冊人的一種權利,商標專用權人有權根據實際使用的需要,標注或不標注。但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標注注冊標記對注冊人是有利的,注冊人可借此告訴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該商標的所有權歸注冊人所有,同時警告那些有侵權意圖的人。
對那些已經遞交了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是由于某種原因一時難以獲準注冊的商標來說,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TM”也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方法。它可以告訴公眾,該標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圖形是作為商標來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稱或圖形,或是其他的廣告語和修飾語,避免由于公眾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淪為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從而喪失了商標的顯著特征,并導致不能注冊。同時還可傳達這樣的信息:做為該商標的創造者,使用人對該標志具有在先權利,并且不希望其進入公眾領域。
第四,商標注冊人在單件商品上使用多個注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但應逐一標明注冊標記。多個注冊商標可以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當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或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查處。
最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但在實際中,經常出現有些注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注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注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使用證據來確權。因此注冊人特別是經營管理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
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對商標進行大規模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與商標印制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
2、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于未備案的合同。
3、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4、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